张锐律师亲办案例
实地查证打掉多次抢劫的公诉,成功为刘某某辩护减轻处罚
来源:张锐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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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某涉嫌抢劫被龙岗区某派出所抓捕后刑事拘留。刘某某妻子委托本律师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。本律师详细听取刘某某对案件的陈述,了解到本案,刘某某有一天晚上连续在两个不同的地点抢劫两个不同的人,再加上另一天晚上也抢劫了一名事主。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,本律师全面调阅复印出卷宗,认真研究卷宗材料,发现警方在刘某某一晚抢劫两名事主的事实上耍了一个小聪明,一个地点写成是某酒店背后,另个地点写成是某某路多少号,达到破两宗案的目的,抬高办案单位的工作成绩。可是这样一来,可会害苦刘某某,因为,那天如果定成两次抢劫,再加上另外一天晚上的抢劫,属于刑法规定的多次抢劫(三次以上包括三次),量刑在十年以上。本律师绝不放弃把那晚抢劫辩成一次抢劫的决心,亲自到现场查看,发现所谓的两个不同的地点,其实是两个很相近的地点,拐一道弯,相近一百多米而已,于是我拍摄了现场地点录像,绘制现场距离图,下载详细的3D地图。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,本律师出庭辩护,针对警方刻意变成两个不同地点的做法,拿出录像资料和地图,有力进行反驳,使合议庭认定当晚是在同一地点抢劫。并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“多次抢劫”的认定,对于“多次”的认定,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,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、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、地点等因素,客观分析、认定。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,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;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,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;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,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。紧扣以上《意见》的规定,深入辨析,最后,合议庭采纳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和理由,认定当晚为一次抢劫,否定本案检察院起诉认为的多次抢劫的意见和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,减轻判处四年有期徒刑。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,否定检察院指控多次抢劫和十年以上量刑建议,判决四年有期徒刑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“多次抢劫”的认定,对于“多次”的认定,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,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、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、地点等因素,客观分析、认定。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,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;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,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;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,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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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锐律师副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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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锐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副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3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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